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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创先争优

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设立集团优秀共产党员(以下简称“优秀党员”)综合奖,为规范优秀党员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党员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基层、倾斜一线,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铁集团各所属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优秀党员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团优秀党员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优秀党员评选意见,决定表彰奖励等相关事宜。

组  长:分管党务工作的集团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集团各所属基层党委(支部)书记

成  员:集团各所属基层党委(支部)副书记,集团监察审

计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优秀党员评选组织、协调、预审等工作。

主  任:集团党群工作部部长

成  员:集团党群工作部副部长,集团各分、子公司党群工作部(处)负责人,集团监察审计部有关人员

 

第三章 参评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范围。党组织关系隶属地铁集团党委的中共正

式党员;党龄1年以上,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排名位于所在部门前50%行列。

第七条  申报条件。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

到“五带头”:

(一)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四)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措施

 

第八条  优秀党员每年度评选1次,奖励名额每次不超过 20 人。评选程序如下:

(一)奖励名额。将根据集团党员人数,结合党建工作实际,由评选领导小组确定。

(二)发布通知。由集团党委每年1月中旬前向集团各所属基层党委(支部)发布评选通知。

(三)组织申报。

1、确定候选人。由党员酝酿推荐,党小组提名,党支部考察,集团各所属基层党委(支部)审核。

2、党员票决。集团各所属基层党委(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票决(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按照名额分配数量确定参加集团评选优秀党员人员。

3、材料报送。报送推荐名单时需填写相应的推荐审批表(详见附件1,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A4纸双面打印,附电子版),并填写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两份报评选小组办公室。没有事迹材料的不得推荐。

(四)呈报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初选,初选意见报评选领导小组会审议,确定当选人。

(五)结果公示。集团党委对获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获得优秀党员的员工进行表彰并发放一次性奖金4000元,在个人职级薪档员工能力模型加分项中加1分,评选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撤销奖励,并按集团《职工行政奖惩管理办法》、《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处理,追究相关人员、部门(单位)责任。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  集团监察审计部负责对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受理及调查核实期间,不停止奖励的执行,调查属实则撤销奖励,与事实不符则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六章  附  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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