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本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集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集团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退休后组织关系仍在集团的按原标准交纳党费。
第四条 运营分公司党委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职级、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职级、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职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集团党委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条 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以集团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铁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集团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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